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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诉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荣和烧坊要反诉

2013.06.26   来源: 互联网 大字

6月24日下午,历时8个多月的贵州茅台起诉贵州荣和烧坊商标侵权案迎来*终的裁判。《证券日报》记者早早来到了上述案件宣判的丰台区人民**,午后14:05该案开庭。从法官宣读判决书到结束,大约仅有10分钟时间,***果是原告贵州茅台胜诉,被告贵州荣和烧坊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贵州茅台累计22万元以及4000元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茅台胜诉

此次开庭贵州茅台董事长袁仁国和荣和烧坊董事长仇福广均到现场。“这个结果稍微有点意外。” 贵州荣和烧坊代理律师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玲杰对《证券日报》记者如此表示,“**既然这么判决,我们暂时尊重法律的判决,回去商量后,看看是否提起反诉。”

根据丰台**的判决结果显示,判决被告荣和烧坊停止侵权原告贵州茅台公司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贵州荣和烧坊酒业赔偿原告贵州茅台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茅台合理开支2万元,以及本次案件受理费4000元。

荣和烧坊将反诉贵州茅台

对于此次**的判决,荣和烧坊表示不服从**一审判决,决定要起诉贵州茅台。“判决一家公司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是商标图形是否足以形成让公众产生误解,而荣和烧坊的图形不足以令公众产生误解为茅台的商品,现在**判定我们侵权,与当事人商量后,我们将反诉。”王玲杰对记者如此表示。

本次茅台诉荣和烧坊的理由是产品装潢相似案。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但记者在此次判决书上找到了关于**对荣和烧坊图案不足以令公众产生误解的文字叙述。

在此次茅台与荣和烧坊的案件中,丰台**认为,荣和烧坊涉及的商品装潢与贵州茅台酒商标标识近似。但也明确表示了荣和烧坊涉案商品的装潢不足以引发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判决书显示:“荣和烧坊公司在涉案商品装潢中间位置用醒目字体标注‘百年荣和老窖酒’,并在*下方标注了其企业名称,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将涉案商品与贵州茅台酒厂使用‘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商品相混淆。”

判决书还表明,如果被告不服从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丰台区**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如果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而根据记者的了解,荣和烧坊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在7日内上诉。并另行起诉贵州茅台非法扣押荣和烧坊酒一事。

“我们会联合茅台镇其他败诉的酒厂一起起诉贵州茅台,另外,我们也会起诉茅台非法扣押我们价值千万元的酒。”王凯福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判决结束后,我们董事长知道今天的判决结果了,表示要在7日内起诉茅台。”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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