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的陈**和朋友一起去一家常去的酒吧玩。路上,陈**就想,上次还寄存了15瓶啤酒,这次可以少花点*了。但是到了酒吧之后酒吧寄存啤酒却因为寄存的时间太久被酒吧告知他们寄存的啤酒已经被充公了。
“酒是我花*买的,归属权是我自己。即便寄存有期限,到期后也不能被酒吧处置啊?你们*多只有保管的权利。这不是**条款吗?”陈**十分不满,和酒保理论了起来。
但不管怎么说,那15瓶啤酒都要不回来了,她拨打12315进行了投诉。
对此,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的态度很明确:酒吧的行为,就是有损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消费者已对商品付了全款,商品的所有权属消费者。酒吧、KTV等场所提供存酒服务,与消费者形成的一种保管协议,他们只拥有商品的保管权。”工作人员说,在协议期间,商家只能保管物品,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剥夺消费者对物品的所有权。
如果超过了寄存期限怎么办?酒吧不可能一直做大家的免费仓库,喝不完的酒无期限地寄存在那里,这同样不公平。“如果寄存时间超过了规定期限,商家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并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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