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普通两轮摩托碰撞他人摩托车,并导致人员受伤、车辆烧毁、花木烧毁。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获悉,酒驾摩托车伤人并致车辆烧毁属严重违纪行为,该院已于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继有期徒刑11个月。
去年8月27日凌晨1时40分许,梁某继醉酒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身后搭载了被害人梁某、梁某朋。他在途经小榄镇联丰南路与兴裕路交汇处时,与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冯某华相撞,事故造成梁某朋、冯某华、梁某继受伤;双方车辆烧毁及路边部分花木烧毁。随后,公安人员在小榄人民医院将梁某继抓获。
经鉴定,梁某朋损伤程度属重伤;而梁某继静脉血液中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高达164.9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梁某继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冯某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page]
**认为,梁某继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梁某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梁某继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梁某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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