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讯昨日,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青秀区国家税务局在华润·万家广场举行了“税月之声”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
当天,一位房地产企业相关人士特别询问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问题。税务工作人员介绍,从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南宁市城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要预征0.5%的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5%;其他房产,预征率则为4%。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征土地增值税,对购房者来说影响并不大。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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