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踏导致残疾
今年39岁的王果兵诉称,去年11月10日,她到家乐福沙坪坝店购物时,正好赶上踩踏事故。处在拥挤人群中的她被严重挤伤伴重症窒息。被送沙区医院急救时,因她伤情过重,不得不转往西南医院*救,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伤。住院*疗47天后,出院回家的她伤情一直很不稳定,经常头痛,还出现了持续性夜间抽搐等症状。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她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家乐福支付了她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并与她签订了一份“暂予赔偿协议”。根据该协议,家乐福支付了8千余元的暂予赔偿金,还约定她评残后依法再予赔偿。然而,伤残等级评定结论出来后,家乐福却一直**赔偿。她只好起诉要求家乐福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伤者也有责任
对于王果兵受伤事实,家乐福没有提出异议。但其代理人提出,王果兵是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拥挤的地方有发生危险的可能。那么,本就身体不好的她应该避免前往拥挤的地方,从而避免被挤伤事故的发生。因此,王对自己的受伤,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家乐福与王签订了暂予赔偿协议,那是家乐福作为跨国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我们主动承担了责任后,难道就要把所有的责任都揽到自己怀里吗?”家乐福代理人在法庭上有些激动地说。家乐福请求**公平划分责任。
不能过失相抵
对于家乐福的这一观点,王的代理人任浩纲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他认为王果兵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家乐福作为大型超市零售商,在搞店庆活动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尽到合理的安全**义务,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王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排队等待购物时,不可能知道也不应该知道会发生如此重大的事故,因此,她对事故及自己受伤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高人民**的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免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得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王果兵根本不存在过错,不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将择日宣判
昨日上午9时,王果兵在亲人和邻居的陪伴下,参加了庭审。
由于家乐福方面**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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