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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经济法》习题班考点8

2012.09.24   来源: 互联网 大字

(三)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长不得超过90日。

(3)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公示催告程序。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解释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对物抗辩,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相关链接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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