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88号
各省、自*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管理,**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四、关于高***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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