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今年32岁,是巴南花溪工业园一家工厂的统计员。7年前,也就是在2006年,张宁得知花溪街道邓万家有一套拆迁安置房要出售。经过了解,他发现这套安置房要等到2012年才能交房,而且是邓万的岳母刘某的。
“我当时考虑的是,邓万跟岳母共同生活,他又是一家之主,应该没问题。”更吸引张宁的,是这套4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每平方米只要925元,总价也只要3.7万元。而在邓万看来,岳母随自己一起生活,头脑有些不清,“我帮她做主,应该没得啥子。”很快,双方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向花溪工业园区缴纳了房款3.7万元。
安置房多出了5平方米
快到2012年5月了,张宁一直没接到交房通知。电话催了几次,邓万总是支支吾吾。私下一打听,问题有点多了:那套40平方米的安置房多出了5平米,变成了45平米。当初每平方米925元的房价也涨到了4000元。邓万的岳母也在2年前走失,至今未归。
合同不能履行 到底该怎么赔?
住不进新房,张宁一纸诉状将邓万起诉到巴南**,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18万元,“现在房价每平米4000元,总共45平方米,一起就是18万。”庭审时,张宁认为,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现在刘某走失,合同不能履行,我拿不到房子,对方应赔我房子现行总价,也就是18万元。”
“你明知房子不是我的,没有权利处理,还跟我签订合同?”被告邓万则辩称,现在无法获得岳母刘某的追认,导致合同无效,“我只能将原来3.7万元房款还给你,再赔偿你相应的利息。”
一个要求赔18万,一个只愿赔*初的房款和利息总计5.5万元。
**判决:房屋增值部分 买卖双方平分
“邓万作为**人,自己没有取得所有权,使得房子的所有权不能转移,张宁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应该支持。”负责承办这起案件的邱鹏程法官认为,“双方存在的赔偿差距,其实关键在于房子的增值部分。”
“以前房子总价3.7万,现在总价18万。几年时间,这套房子就增值14.3万。”
经过调解,邱法官认为双方在这件事中,都有过错,责任应平分,也就是房子增值14.3万元双方应各得一半即7.15万。 此外,加上*初的房款3.7万,以及被告承担1500元的诉讼费,被告一共应支付现金11万元给原告。(文中人物系化名)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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