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与房主签订完买卖合同之后,半路杀出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说自己对房子的买卖情况毫不知情,要求终止房屋交易。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了解房地产的朋友都知道,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很多问题,甚至可以说有很多陷阱,比如房屋质量问题、原房主是否还清房贷、合同纠纷**条款、阴阳合同等,其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购房者与房主签订完买卖合同之后,半路杀出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说自己对房子的买卖情况毫不知情,要求终止房屋交易。
列举一个案例:王某欲购买育才公寓的一套房子,该房产权登记在业主张某一人名下,产权证上未显示有其他共有人。签约时,张某口头表示其配偶同意出售该房产,并签署了一份配偶同意出售的**书,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配偶同意出售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于是王某先行支付定金5万元。签约后,王某发现张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后续流程,无奈之下,携经纪人去张某家登门催告,此时张某之妻李某才得知张某卖房一事,并明确表示反对。情急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而李某以有*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配偶为房屋共有人,张某和王某订立的合同无法证明已经取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无权处分,故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张某返还王某购房款、定金及相应利息。
那是不是购房者只能认栽,没有办法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因为“共有产权人”搅局而终止交易的比较多,但也有部分购房者通过诉讼等方式*终完成了房屋交易,拿到房屋所有权。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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