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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两赴录制现场报名扑空,由爱生恨状告电视台

2017.08.03   来源: 互联网 大字

两次千里迢迢远赴电视台节目录制现场报名扑空后,一名大妈“由爱生恨”,将电视台告上了法庭。7月17日,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获悉,这名肖女士起诉传媒公司及电视台至上海虹口**,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费共计6万余元,审理中她撤回了对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仍然以侵权损害为由要求电视台赔偿其损失。之后,虹口**一审判决驳回肖女士的诉讼请求。肖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年近五十的肖女士喜欢看挑战类节目,近期,一档由安徽省某电视台播放的挑战类节目吸引了她,让她萌生了报名的念头。她认为,虽然自己距离节目组所在地路途遥远,但确定报名之前,她必须进行现场考察才靠谱。在对地址的准确性未作更多求证的情况下,她便认定了应去节目录制现场报名。

2014年6月, 她扔下手头的工作,乘坐*车千里迢迢来到位于安徽的录制现场,却发现节目正休息,询问附近民众,被告知“录制节目时才可以报名”,而节目录制人员、场具等众多因素不能**每天录制。

但肖女士仍未灰心,两周后她再次来到该节目的录制现场想要报名,却又遇到了该节目因故暂停录制。

于是,肖女士一纸诉状将传媒公司、电视台等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费共计6万余元,包括其来回*车票、在当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审理中,她撤回了对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仍然以侵权损害为由要求电视台赔偿其损失。

电视台认为,节目中为观众参与节目提供了现场报名和电话报名两种报名方式,其中现场报名是到省新闻中心内设置的报名点报名,而并非在该新闻中心外的节目录制现场。节目暂停录制并不影响肖女士报名,故电视台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审理后认为,电视台官方所宣传的现场报名地点为“某省新闻中心”,而并非肖女士所认定的该节目的录制现场。且肖女士本人亦确认,该节目的报名方式除了现场报名,还可电话报名,因此现场报名扑空,对其报名该节目并无必然影响。

**据此认为,肖女士两次前往录制现场报名的花销与其所主张的电视台宣传的报名地点有误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性。肖女士要求电视台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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