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不是你想拆就能拆的!作为施工负责人,于某私自将影响工地施工的电缆拆除,结果造成广播电视中断12小时,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
近日,霍州市人民**作出一审判决,于某因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于某在负责沈阳隆达环保集团公司驻霍州煤电集团南矿区污水处理站施工时,指挥工人对工地内影响施工的线路进行了拆除,将霍州市佳美有线网络公司的22芯自承式主干传输光缆剪断。霍州市佳美有线网络公司工作人员排查发现后,于当天17时许对被剪断光缆进行了维修,经过约12个小时的*修,于次日早7时左右将光缆**,电视设施**正常运行。
被告人于某身为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指使工人将霍州市佳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中的电视光缆剪段,致使该广播电视设施传输中断超过12小时,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故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观表现为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去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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