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全面推行农家乐旅游质量**划分及其评定标准工作,规范农家乐的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特色多样、方便舒适和快捷的旅游享受和旅游服务,促进农家乐旅游**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家乐旅游**评定,根据《陕西省农家乐旅游**划分与评定标准》和《陕西省农家乐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二**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农家乐是指以农民家庭为接待单位,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以农村体验为特色的享受环境和生活的乡村旅游活动点(区)。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旅游接待的农家庭院或农家场所,均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通过对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进行综合评判,评定农家乐经营户服务质量**。三**评定的责任分工
第五条对农家乐**评定实行“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陕西省旅**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家乐旅游**划分与评定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农家乐**评定管理办法和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开展农家乐旅游**评定工作。
第六条各市(区)旅**政管理部门会同质监、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农家乐**评定机构实施评定工作。省旅游局不直接参与评定工作,市级旅**政管理部门可授权县级旅**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级别的评定工作。
四**评定办法
第七条农家乐**的评定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农家乐旅游**划分与评定标准》的要求。必备项目、加分项目均须评定分数,必备项目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参与**评定。农家乐**评定采取农家乐经营户自愿申请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农家乐**评定机构设农家乐**检查员。检查员需经培训考核后方可从事农家乐**评定和复核的检查工作,检查和复核工作需有两人以上参加。
第九条申请**的农家乐,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达到《陕西省农家乐旅游**评分细则》**划分条件后方可申请。第十条农家乐申请**,须向农家乐**评定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家乐名称;农家乐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农家乐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提供的房屋结构安全报告;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自检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拟申报**;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农家乐**评定严格按照“受理—初审检查—评定—公示—批复—授牌”的程序进行。接到农家乐**申请后,各级农家乐**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受理申请报告后,各级农家乐**评定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初审检查。检查合格与否,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初查未予通过的农家乐,各级农家乐**评定机构加强指导,待接到农家乐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安排检查。检查合格后,提交农家乐**评定报告。接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各级农家乐**评定机构应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的农家乐进行评定。评定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符合工商、税务、安全、卫生、环保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的执行和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对于通过**评定的农家乐,各级农家乐**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农家乐,不予批复。
五**复核及处理
第十二条**复核是**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的农家乐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依照**评定的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农家乐**评定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进行复评,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各级农家乐**评定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农家乐应对照标准自检自纠,并将自检结果报告所属农家乐**评定机构,再由该评定机构安排抽查验收。待复核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区)级农家乐**评定机构应当认真总结,形成复核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提升**的申请和评定参照**评定程序进行。提升**的农家乐,应将原**标志和证书交还授予机构。
第十五条凡已评定**的农家乐,其服务水平达不到与其**相符的标准,农家乐**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作出如下处理:1.农家乐**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并在相应范围公布处理结果;2.凡在一年内接到口头警告三次以上或书面警告两次以上的农家乐,农家乐**评定机构应降低或取消其**,并向社会公布;3.被降低或取消**的农家乐,自降低或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或重新评定**;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4.已取得**的农家乐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其所属农家乐**评定机构应根据情况做出降低或取消**的处理。
第十六条凡经农家乐**评定机构决定取消**的农家乐,其**标志和证书由所属农家乐**评定机构没收处理。
第十七条农家乐**标志和证书由市(区)农家乐**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其徽标和标志牌能够体现地域特色。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十八条经营户应将**标志置于户外醒目处,便于游客识别。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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