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至今,宝马、奥迪、奔驰、克莱斯勒和日本12家车企等相继被国家发改委认定存在垄断行为。8月20日,发改委反垄断局对12家汽配企业开出高达12.35亿元的罚单更反映出我国反垄断的决心。
那么汽车行业的哪些潜规则触犯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历程是如何推进的?域外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哪些措施值得借鉴?
汽车行业**三类垄断行为
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纵向垄断。所谓纵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汽车行业表现为汽车制造商对经销渠道、产品价格等进行控制,进而实现垄断。当然,汽车零部件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横向垄断也是存在的。
就进口车而言,按照2005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进口车制造商必须在中国设立总代理,外资控制了进货渠道,在价格上形成了**的定价权与话语权。除了整车销售环节,总代理还对零部件供应与售后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导致进口车的配件和维修价格也异常高昂,形成了*家进口商操纵市场的格局。总代理商的上述行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对整个汽车行业来说,整车厂商为维护品牌价格的稳定,限定经销商的*低售价,**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关于禁止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还要求经销商在销售**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绝大多数汽车厂商只把原厂零部件供应给指定的4S店,而车主也只能到指定的4S店修理,厂商与4S店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垄断配件获取维修**,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
我国汽车业反垄断的沿革始末
我国加入WTO后,大量进口车涌进国内市场,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在实施之初,对于汽车行业的有序、快速发展,树立行业品牌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其对行业垄断格局的形成也起了助推作用。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相关部门对各行业反垄断调查如*如荼。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汽车行业经销与售后环节的反垄断调查亦于2011年底开始,果断作出处罚决定反映了我国反垄断的决心。
工商总局8月1日发布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新政策实行后,4S店将**受销售单一品牌汽车的限制,这给了汽车品牌混合经营更多的可能性,经销商的自主经营权更大。此外,商务部已经决定修订阻碍汽车行业公平竞争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围绕消费者权益对条款予以细化,规范企业行为。交通部于6月30日在其官网上发布的《关于征求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许能真正起到**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作用。
*理汽车行业垄断的域外经验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因此除处罚额度及方式存在区别外,其他内容与国外立法并没有显著差异。关键的区别在于我国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汽车流通领域反垄断规制的落实不够到位。
就美国的汽车行业而言,美国通过对汽车行业垄断的专项立法,给予经销商充分保护,以削弱制造商对经销商的控制力。区别于我国单一的4S店经销模式,美国的汽车经销渠道主要有三种。在汽车售后服务方面,美国呈现出销售与服务分离的特点,即汽车专卖店与售后服务点相对*立,避免了集销售与售后服务为一体的4S店渠道可能存在的价格垄断。就日本的汽车行业来说,区别于我国的*家进口代理商制度,日本主要是通过允许平行进口汽车打破垄断,即允许经销商从不同的合法渠道直接进口原装**汽车,进而**进口汽车价格的竞争性。
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水平与一些国家仍有明显差距,经销模式的成熟尚需时日。当前,相关部门通过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逐步形成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的长效工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去除汽车厂商通过4S店对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顽疾,才能真正地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终促进我国汽车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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