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现年30岁的广东普宁男子官某自2015年9月开始,在长安锦厦社区锦厦旧村经营一家隆江猪脚餐馆。官某在其制作的卤水汁中添加罂粟果,后用该卤水汁卤制猪脚肉、鸡腿肉等,并进行销售。
同年10月16日18时许,公安民警对该餐馆例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卤水汁中有添加罂粟果,遂将官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罂粟果32个、排骨1份、卤水汤1份、鸡腿肉1份、猪脚肉1份。
经鉴定,缴获的罂粟果检验出蒂巴因、罂粟碱、可待因和**;缴获的卤水猪脚肉样本中检测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未检出那可丁;缴获的卤水鸡腿肉样本中检测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未检出那可丁、**;卤水汤渣样本中检测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卤水排骨样本中未检测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
庭审中,官某辩解其当初不知道罂粟壳是有害食品原料。
**经审理认为,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发文明确规定罂粟壳属于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并严令查处。官某作为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者,对此有法定的认知义务,应当知道罂粟壳系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一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鉴于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释法
黑心店主作茧自缚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宣讲团成员、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丽慧表示,本案中官某属于典型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所以,官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开家零食店比经营其他项目要好发展,只要是选择的零食项目知名度高,就算是没有开店技术,也会让您成功开店...
当前零食市场的发展潜力大,不同品牌不同口味的零食出现在大家的面前,创业者想要从中选择最有实力的一个来...
休闲食品是家家必备之品,在市场上的销量非常不错,其中最知名的一个品牌就是怡佳仁休闲食品,这里的食品美...
平时忙于工作,在闲下来之后,大家手中都会拿一些自己喜欢的零食小吃,一方面是为了品尝美味,还有一方面是...
休闲食品大人孩子都爱吃,所以这其中的利润有多大,你也可以想象一下,投资一家休闲零食加盟店,经营的好了...
很多的人都非常喜爱吃休闲食品,如果你想吃到好吃的休闲食品,想要吃到更多的健康营养与美味,可以选择怡佳...
电话:023-62873158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