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有理,但讨薪要有度,妨害公务以身试法害人又害己。”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公开宣判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教育。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
“欠债还*,天经地义”,辛辛苦苦为企业**付出,*终不仅没有任何回报,反因为讨薪手段过激触犯法律,落得个“薪没讨着、人被判刑”的结局。显然,在一个健全的法*社会环境下,即便是“天经地义”的讨薪,也必须遵循法*规范,通过正常渠道来实现自己的讨薪诉求。采用堵路封门等**性行为甚至在警方出面劝阻,仍然置若罔闻并且不惜殴打民警乃至妨碍正常执行公务的行为达到讨薪目的,这就不仅仅是违法而是犯罪了。因此,对实施这些行为的8名民工依法惩处,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是,将8名*高刑期只有8个月,而且是因为违法讨薪导致犯罪的农民工,以召开群众大会的形式,将其集中押到有组织的社会各界群众面前进行公开宣判,不但明显违反了国家和*高法、*高检乃至公安部等相关法律法规,尤其在“尊重和****”已经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今天,不准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游街示众和公捕公判早已成为司法共识。即便为顺应**或进行普法教育,乃至震慑犯罪,对一些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公捕公判,虽然违法,但人们也不难理解,而对这8名违法讨薪的农民工如此大张旗鼓,非但是小题大做,不能产生积极的普法作用,反而很容易造成群众对法律的正义性产生“误解”。这样的公判究竟震慑了谁?
农民工讨薪方式违法乃至造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制裁,但这不是问题的重点,企业拖欠工资尤其是农民工成为被拖欠的首选,本身就说明相关部门对企业拖欠行为的监管乏力,企业欠薪农民工必然要讨薪。如果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能够顺利讨薪成功,被欠薪农民工自然不会选择任何过激方式。而从很多因过激讨薪造成违法犯罪的案例中都不难发现,正是因为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而选择司法途径又耗不起,百般无奈之下*后才不得不通过过激手段甚至造成社会影响的方式,来实现讨薪目的。而某些职能部门对于上门表达讨薪诉求的农民工不但缺乏热情,反推诿乃至踢皮球,更有甚者鼓动农民工 “闹大了才能解决”。
8名农民工在采取过激行为讨薪之前,曾多次寻求并希望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欠薪问题,采取堵路等**行为,恐怕也是走投无路之下的无奈之举。虽然这不能成为自己违法讨薪犯罪的理由,但讨薪行为的正当性也是毋庸置疑的,为讨薪违法甚至造成犯罪,既有可恨的一面更有值得同情之处。这也是很多网友对公判8名农民工感到“不解”的原因所在。这样的公判,按照法官的解释是“希望广大民众以此为戒,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切莫因过激行为将自己从受害者变为违法者”,但在普通老百姓看来,这样的公判无疑是在“杀鸡儆猴”,非但是在“震慑”农民工不要再讨薪,更是在给欠薪企业**们“打气撑腰”,同时也掩盖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其结果只能让被欠薪的农民工“讨不得”更“闹不得”。
人们也更有理由质疑,8名农民工被公判之时,他们的欠薪归还了吗?欠薪企业**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那些不作为的相关职能部门被问责了吗?如果这一切都没有,仅以妨害公务罪又在广大村民面前公判8名讨薪民工,司法道德和法律正义又如何能够体现?**判决书显示,8名涉案农民工不但有五人系主动投案自首,并且认罪态度诚恳,其家属等更主动上门对受伤民警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对方谅解。**虽然据此作出了“从轻判决”,但违法的“公判”不但削弱了从轻判决的实际意义,在数千群众面前公判带来的羞辱,甚至比“从重判决”伤害更深。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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