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永川市民孔先生拨打重庆晨报热线反映:在何埂镇聚美菜市场摆摊做生意的他,按惯例已在今年初缴纳了800元/年的摊位费。但菜市场却突然变卦,把收费提高到3360元/年。
孔先生质疑:**此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至少要拿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吧,怎么能说涨就涨。”
每年800元的摊位费涨到3360元
每年年初,孔先生都会在规定时间内,向聚美菜市场负责人徐某缴纳一笔摊位费。2014年,这笔费用是840元/年,从去年开始则降到了800元/年。
今年1月,孔先生按照惯例缴纳了菜市场摊位费。“徐某给我开了一张收据。”与以往不同,今年徐某开出的这张收据,用的是孔先生店里的收据。“徐告诉我他收据条用完了。”
后来徐姓负责人变卦了。要求孔先生补缴摊位费,费用重新计算。从800元/年提高到按摊位占地平方米核算,为20元/平方米/月。按这种方式计算,孔先生14平方米的摊位需要缴纳3360/年,价格涨了4倍多。
孔先生不服气,拖着没缴费。也要求对方给一个说法。“徐没说原因,就说‘全部都要涨’。”“徐**明确说过,如果我今年800元摆摊摆过去了,明年就不用摆了。”
形成租赁关系单方面不能更改
聚美菜市场负责人,以什么理由要求涨价?记者在昨日拨打了孔先生提供的徐姓负责人电话。但对方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涨价是否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呢?对此,记者咨询了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夏律师。
“关于摊位费,要看******是否对此有指导定价。”夏律师表示,如果有指导定价,则应当按照指导定价标准收取。如果没有指导定价,则是市场行为,双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商价格。无论是否有指导定价,一旦达成一致并由出租方收取费用后,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租赁合同。任何单方面**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报道中出租方已收取本年度费用,则在收取费用的期间内是不能随意涨价的。
何梗镇市政办负责人任荣表示,聚美菜市场是由私人租赁土地用于经营活动。摊位费的收取应由商户和门面出租方自行协商,其收费标准不能高于乡镇农贸市场的普遍价格区间。如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市政部门申请介入。市政部门将会从中斡旋,争取调节出一个让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收费价格。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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