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支教女生因*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日前杭州铁路运输**已立案。公民代理人、浙**学院学生透露,*初同意诉前和解,但遭昆明铁路局明确**,正式立案后铁路局主动要求和解,又被学生**。
已经买了车票,只因为票丢了,却被迫要求补票,这事要是发生在*车票不实名年代,铁路部门的做法可以理解。但现在,*车票都已经实名制,人们可以在网上购票,相关购票信息都可以在网上查询,铁路部门还因循守旧,这就是一个**条款了。对于这样的**条款,公民有权利向**提起诉讼要求废除,来推进铁路部门更加便民、亲民。
铁路部门认为,铁路局是依照合同法第294条规定和铁路相关规定执行,并无不合理。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运输。”合同法是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当时并没有网上购票和*车票实名这一做法。所以,客票是唯一证明旅客已经购票的依据,遗失客票当然不能乘车。但是,*车票实名制后,只要旅客出示身份证件,铁路人员轻而易举能查询到旅客购票信息,那么,他们就有义务帮助旅客补一张纸质车票。在网络购票和*车票实名制下,旅客出示身份证件证明其购过票,就表明其持有“有效客票”,相关规定应当作扩大意义上的解释,否则就无法适应新时代要求。何况,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可以**运输”也是限于“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而遗失纸质客票,但能证明自己实际购票的旅客,并不符合“无票乘运”之规定,铁路部门不能**运输。
但是,铁路部门要求旅客付清全款补票后才能上车,这就等于要求旅客为一次旅行付二次费,明显有失公平。即便是到达目的地车站,旅客能证明自己遗失车票铁路部门再退钱,也徒然浪费旅客的人力、物力,也有失公平。当然,铁路部门回应称存在“甲买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车票交给乙,乙凭车票进站乘车,甲购票记录进站乘车”的逃票情形,但这也是少数现象。更重要的是,这种现象出现是铁路部门监管不力造成。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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