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贸易行在其门店外部广告装潢上使用了“五粮液”的注册商标标识,五粮液公司认为贸易行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将贸易行告上**。一审判决贸易行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五粮液公司人民币7万元。
五粮液公司表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五粮液”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利,他人要使用必须经其许可或授权。2010年9月,“五粮液”品牌价值高达人民币526.16亿元。
2012年7月,五粮液公司发现深圳该贸易行擅自在门头广告中使用“五粮液”字样及图案,遂申请**处进行证据保全。五粮液公司认为,贸易行未经许可或授权,在其门头广告使用“五粮液”注册商标,侵害了五粮液公司的商标权,遂将贸易行诉至**,请求判令贸易行立即停止侵权、登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含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被告方贸易行是一家2009年设立的个人*资企业。设立之初,考虑到自己销售的商品中有“五粮液”等酒类产品,为了让顾客一目了然,也为了扩大商品销量,贸易行将“五粮液”字样及图案用作自己的门头广告。在贸易行看来,只要自己没有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品牌的商品,仅在门头广告上使用“五粮液”注册商标并没有侵害“五粮液”注册商标权。“而且,在门头广告上使用‘五粮液’的注册商标,我们客观上还替‘五粮液’品牌进行了商品宣传。”贸易行认为,他们没有向“五粮液”公司收取广告宣传费,“五粮液”公司反而状告自己侵害注册商标权是违反情理的。
罗湖**一审判决,贸易行应立即停止侵犯五粮液公司涉案的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五粮液公司人民币7万元,驳回五粮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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