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先生在巴南区某楼盘看中一套优惠房,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并交了2万元定金,但却被告知房屋已售。一房二卖,遇到这种事,消费者该怎么办?
签合同交定金一房二卖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巴南区工商分局得知,一位张姓消费者通过“阳光重庆”平台向巴南区工商分局投诉:今年7月初,张先生打算在巴南区买一套房屋,某楼盘正好在搞活动,推出了几套优惠房。张先生看中了其中一套,房号9-2-901。几次协商下来,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并交了2万元定金。
张先生备齐材料和*付款,来到该楼盘售楼部准备办理后续手续,却被销售人员告知:9-2-901房已经被卖了。
签了房屋认购合同,交了定金,为何房屋卖给别人?张先生怀疑开发商高价转手卖给别人,一房二卖。于是找到销售人员理论。对方要求张先生另外选择其他房,但不是之前优惠价。
同等优惠另选一套并赔*
“消费者找到销售商处理此事,却遭到搪塞,拒不解决这起购房纠纷。”巴南区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重庆晚报记者。
巴南区工商分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引起合同购房纠纷的销售人员系公司新进人员,对楼盘销售业务还不够熟悉,误将房号为9-2-901的已售房屋当做未售房屋进行销售,从而导致该购房纠纷的发生。
经工商人员协调,双方*终答成和解:一是让消费者另选原合同价目的优惠房屋1套;二是因公司新进销售人员工作中的失误,补偿给张先生7000元。
如何防止一房多卖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陈继才律师告诉重庆晚报记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
但在实际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一些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也许出价*高的买受者得到*终的产权证。
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陈继才建议,消费者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可以到房管所做预告登记,**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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