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杨先生离婚时,儿子不满两岁,抚养权被判归女方。此后,杨先生便成了儿子的“陌生人”。如今他因赡养问题,把三十年未见的儿子告上法庭。今天(22日)上午,该案在房山**开庭审理。
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杨先生坐在原告席,其子李某和前妻坐在被告席,前妻是以儿子的代理人身份出庭的。三十年未见的亲人,如今在法庭聚*。
原告杨先生称,1985年与前期离婚时儿子还不满两岁。前妻拿到抚养权后,给儿子改名为李某。此后,杨先生没有再婚及生育,他对多年来未尽到父亲职责深感愧疚,“对不起他娘俩”。
杨先生称,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他于2010年分两次给了前妻5.6万元,作为儿子结婚等费用,当时儿子不在场。杨先生称,儿子婚后从未看望过自己。现在要求儿子每月给付生活费、医药费800元;若自己生病,医药费由儿子承担;并要求儿子在春节等传统节日时探望自己。
对于上述*款,杨先生的前妻表示,给*的时候是2001年,“当时根本没要,是他自己扔下的。”她表示儿子已经大了,这么多年没要过杨先生的*,也不需要他的*。儿子李某表示,杨先生在自己一岁多时便与母亲离异,从未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也未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自己对父亲没有任何印象,故不同意对其进行赡养。
杨先生表示,2010年之前自己确实没管过儿子,他希望法庭能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那只有走法律程序”。今天(22日)上午,**未当庭宣判。
法律解读 赡养老人无任何附加条件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
《老年**益**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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