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年,《劳动法》已走过20个年头,劳动法规不断走向完善,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在实践中也不断产生许多新的争议与分歧。
在前不久举办的第十六届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主办方北京市劳动和社会**法学会遴选了今年劳动人事领域*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注的12个热点专题,并研讨了相关案例。其中,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变更等方面的争议,都成为今年劳动领域的热点话题。
包工头与建筑公司双方是否属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2年7月、2012年10月、2013年3月期间均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装饰工程项目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其间,由王某自行招用他人完成项目的内容,其招用人员的工资数额均由王某发放,具体工作安排及管理均王某负责,某建筑公司不定期以工程款名义向王某支付部分费用。王某主张,其自2012年7月起即开始向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动,该建筑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则主张,双方属于承包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建筑公司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某工作内容亦属于某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王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自主性较强,并无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获得报酬的周期及标准均不固定。仲裁委认为,王某要求与某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对于上述建筑行业“包工头”要求与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相关**认为,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存在如下区别:(1)劳动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动为目的,承包关系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包关系履行中发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劳动关系履行中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动的用人单位承担。(3)承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有*立性,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听从指派、安排。故本案中,“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于承包关系。
对于承包人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的关系,讨论认为:如果承包人管理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则应认定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由承包人直接招聘发放工资,且承包人本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则认定承包人与其招聘的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由承包人直接招聘发放工资,且承包人本身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则认定承包人与其招聘的人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于承包人与用人单位本身的关系,不应轻易否决承包关系。
此外,目前对于当前一些特殊主体、特殊行业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产生分歧的问题。如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社会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服务人员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关系等,经过讨论都有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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