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全面推进创业富民,**我县科学和谐发展新局面,根据**望城县委、望城县人民**《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的若干意见》(望发[2008]1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望城县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由县工业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和县商务局等部门分别管理的和新增预算形成的用于支持创业富民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创业富民**小组”)坚持适度集中、突出**、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集中评审、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考核等六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县创业富民**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创业富民办”)负责各部门整合资金的备案和其他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按照县创业富民**小组批复的创业富民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审计局适时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初创型企业的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县级以上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资助等项目以及县委、县**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明确的创业基地建设的专项扶持。
第七条经批准,由县创业富民**小组安排的创业富民宣传及其载体建设、创业辅导和培训以及组织的全县创业富民重大活动或奖励等项目,所需经费可在本专项资金安排的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初创型企业指自企业注册时间起至申报时间止,创业时间不满2年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考虑:**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农业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等。
(一)初创型企业的以奖代补是对经过县创业富民**小组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市场发展前景、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创业的科技型、环保型、效益型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全县每年按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的初创型企业数(户数)和额度将根据专项资金规模予以确定,扶持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初创型企业的贷款贴息是对发生了贷款行为的创业项目采取补贴利息方式进行的扶持。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三)其他中小型、微利型、就业型企业可视情予以适当支持。
第九条经县创业富民**小组认定的县级创业基地,主要采取对入驻基地的企业补助经营场所租金的方式给予扶持。
(一)吸纳初创企业20家以上的创业基地,每年可对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共计50-100万元以内的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吸纳初创企业10-20家的创业基地,每年可对其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共计30-50万元的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单个企业年租金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入驻县级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场所,经审核认定后,**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给予租金补助,并从专项资金中支付。按照本条**款申请了租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款政策。
第十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资助。
(一)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资助的,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并形成业绩后即予拨付。
(二)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本专项资金在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以内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万元。
(三)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由县科技部门给予上级资助金额20%配套;对获得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由县科技部门给予5-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四)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享受本条**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一项支持。由县创业富民**小组牵头,每年评选5-10个县级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每个给予3—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大学生在创业基地以外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自主创办企业的,两年内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年按每月500元、第二年按每月300元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创业基地建设的专项扶持由县创业富民**小组结合本县实际,依据其投资规模、融资额度、入驻企业户数、就业人数和税收贡献等进行认定。每个县级创业基地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乡镇创业基地每个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由县委、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研究。
第十三条由县创业富民办牵头,聘请创业培训师、成功企业家和**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成员,根据个人工作业绩适当给予工作奖励和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三章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足额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初次创业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材料。包括经营场地面积、职工人数、经营范围、投资情况、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运营状况、产值或销售收入等;
(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有资金明细账单和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还需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习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本办法第十条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贷款贴息的初创型企业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支出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县级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初创型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经营者与创业基地的租赁合同、缴费收据、申请表格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大学生在创业基地外租赁经营场所申请补助的,还应提供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专项补助的创业基地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的复印件;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三)规划方案和具体建设方案;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五)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厂房和场地面积、运营状况、投资情况;入驻的创业项目类型、数量、就业人数等);
(六)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的复印件),新建基地除外;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基地内企业名录、基地税收缴纳情况等。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二十条符合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机构均可申报专项资金,分类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实行即时申报、分批审核、分批公示、逐批下达资金的方式,每季末安排1次资金拨付。本年度已享受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或县其他专项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望城经济开发区、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长沙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各乡镇创业办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实行项目库管理。初审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查验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由各级创业办查看原件,予以核实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二条对经申报、初审、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县级专项资金将给予必要扶持,并及时报市创业办备案。凡是需要市级专项资金扶持、且符合《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县创业富民办会同县财政局向市创业办申报。
第二十三条申请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资助项目的,按照企业的行业属性分别由县创业富民办组织工业、科技、农业、商务等部门集中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由县创业富民办会同县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经审定通过后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情况将分期分批在县级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五条县工业、科技、农业、商务等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富民的部分,按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管理使用,并报送县创业富民办备案。如上述资金使用的方向不属于创业富民政策范畴、额度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县财政将据实减少其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所得部分统筹用于创业富民工作。县级当年财政专项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含部门整合资金)由县创业富民办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公示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整理,拟定县本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分管创业富民工作的县**审批。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根据县**审批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县****最终批示到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资金下达手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接到县财政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拨款程序。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之日起1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审批的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要求提高支持额度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异议由县创业富民办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把处理结果上报县创业富民**小组最终裁定。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企业收到的专项扶持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进行财务处理,非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金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辖区和县创业富民办、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项目,县财政局除收回全部资金以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项目在资助期内因故中止(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县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1个月内向县创业富民办如实报送项目落实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创业富民办、县财政局有权随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取得实效。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县创业富民办、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操作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1.望城县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2.望城县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3.望城县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租金补助申报表4.望城县创业富民专项资金创业基地项目申报表5.望城县创业富民专项资金大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表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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