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是石景山区一汽车修理厂员工,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擅自偷开顾客宝马轿车醉酒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伤车损。石景山**审理认为,郑某无证醉酒驾车,并造成他人轻伤、车辆受损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郑某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
今年3月的**,车主王某将自己的宝马轿车开到郑某所在的汽修厂喷漆,提前便告知郑某不能将车开出修理厂。但郑某不听劝告,依然偷偷开着这辆豪车去参加朋友的聚会。在大量饮酒后,郑某驾车返回,途中与万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万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万某**后,民警将在原地等候的郑某查获。经检验,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mg/100ml。
在诉讼过程中,经**主持调解,郑某与两名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万某和王某经济损失4.3万元、13万元,两被害人均对郑某表示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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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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