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吉女士在浦东某饭店就餐,不慎将一个醒酒器摔坏,被饭店服务员漫天要价索赔800元。在此,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饭店和消费者之间是服务关系,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消费者在损失物品时,赔偿标准并不是由饭店、酒店单方面决定。
近日,消费者吉女士在浦东某饭店就餐,不慎将一个醒酒器摔坏,被饭店服务员漫天要价索赔800元。服务员称赔偿依据是商品进价,但当吉女士要求饭店提供进货单据时却遭到了**,一番争执之后,吉女士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接到吉女士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与该饭店联系并核实了情况。该饭店负责人表示,由于餐厅服务员不熟悉业务,故向吉女士收取了800元赔偿费用。经过消保委的调解,*终该饭店将收取的800元费用退还给吉女士,消费者吉女士也对调解结果表示接受。
饭店、酒店的物品清单标注的价格虚高是普遍现象,不过这是饭店、酒店单方面的做法,相当于格式条款,只是一种告知行为,不是一个合同标准,在法律上不属于合同约定。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一旦损坏了饭店物品,饭店方面可以要求赔偿,不过一般通过协商形式,如果双方确有很大异议,可以申请**裁决,但饭店方需要举证这些物品到底值多少*,而价格并不是由饭店自己决定。
然而,目前一些经营场所在物品被损坏时,赔偿价格大多由经营者自己制定。经营者在要求赔偿时,既不出示原始进货发票,也不考虑物品的损坏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赔偿数额对消费者来说常常不公,其“**条款”的性质显而易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消费者对这种“**条款”可以大胆说“不”。
在此,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饭店和消费者之间是服务关系,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消费者在损失物品时,赔偿标准并不是由饭店、酒店单方面决定。赔偿价格应该基于饭店、酒店采购该产品的价格,或者按照市场同类产品的实际售价进行赔偿,并且对于一些消耗品,还应扣除相应折旧费。
本案中,吉女士损坏饭店物品,饭店要求其赔偿的数额应该合情合理,在吉女士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时,饭店应当提供索赔依据,并适当考虑全价赔偿还是折价赔偿,吉女士在赔偿后有权索要收据。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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