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京沪高速铁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声屏障产品的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侵犯他人****权,原告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向其索赔1255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成立,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
2008年7月,旭普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特别适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2013年1月,上述**被授权公告,**优先权日为2007年7月21日。目前,该项**权处于有效状态。
旭普林公司起诉称,上海中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传**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产品,并曾投标参与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后中标并负责为京沪高速铁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声屏障产品。经对比,该声屏障产品落入了旭普林公司涉案**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该公司的****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1255万余元经济损失。
上海中驰公司答辩称,其所用的高速铁路声屏障技术是基于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研制并申请的实用新型**,该**名称为“高速铁路金属声屏障单元板”。其将源自铁三院的技术应用到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并未使用原告的****。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权保护范围,原告所用图纸均来自铁三院,其中标的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并未盈利,故公司并未侵权。
法院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进行详细对比,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旭普林公司的涉案**权保护范围。上海中驰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其制造和销售,其辩解中提到的铁三院的实用新型**权,其申请时间晚于旭普林公司涉案****权的优先权日,即使其以该实用新型**权为基础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该主张也不能成立。上海中驰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旭普林公司涉案**权的侵害,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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