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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避免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

2015.01.05   来源: 互联网 大字

不久前,浙江杭州某服饰公司**派人殴打侮辱讨薪女工事件引起热议,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欠薪引发的刑事案件。当然这一事件的发生,对该公司社会责任形象的影响也是十分消极的。因此一定意义上讲,**劳动者工资权益,避免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风险,不仅是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树立企业良好社会责任形象、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那么,法律规定劳动者到底享有哪些工资权益,侵害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通常来讲企业应避免哪些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情形发生?

一、重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实质上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具体地讲,这项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参与工资制度权,指劳动者具有参与用人单位工资制度制订、修改、完善的权利。

二是工资知情权,是指劳动者具有了解和知悉用人单位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等工资事项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了解和知悉工资事项**条件。

三是集体协商和工资调整参与权,是指劳动者可以就工资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通过集体协商参与用人单位工资调整事项,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是及时足额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享有依合同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限、数量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规定及时足额的判断标准。《劳动法》明确了及时足额的判断标准是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2)明确了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含义。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下,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有两个,一是作为实际支付者的用工单位,一是作为名义支付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名义支付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实际支付者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持一致,如果保持一致,即为足额支付;否则为非足额支付。(3)明确了及时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含义。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与全日制劳动者不同,*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支付在十五日之内,为及时支付;否则为非及时支付。

五是加班工资获取权,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下实施了加班行为应获得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权利。

六是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是指劳动者所享有在法定休假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其依法支付工资的权利。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具体地讲包括以下情形:(1)法定节假日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3)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4)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期间的工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5)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6)获取代通知金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存在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所指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为代通知金。(7)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权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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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同工同酬权,是指劳动者在相同岗位上,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情况下,应获取相同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指出了五种实行同工同酬的具体情形:(1)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报酬不明确,实行同工同酬;(2)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实行同工同酬;(3)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实行同工同酬;(4)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5)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查处,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实行同工同酬,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实质上也是实行同工同酬。

八是*低工资**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享有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低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二、充分认识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法律后果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工资权益,侵害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必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见,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而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尽管解除动议可能是由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讲,真乃“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赋予被拖欠工资或者未被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支付令申请权,目的在于迅速、便捷地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

(三)限期支付并加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四)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注意避免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事件的发生

尽管法律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较为翔实、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不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就是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就构成工资拖欠,现实工作中常常发生以下三种拖欠工资的情形:

1.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支付时间为由不及时支付工资。按月支付工资是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都应遵照执行,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支付时间为由不履行按月支付义务显然是十分错误的。

贾某于2007年4月与某粤菜馆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贾某包吃包住外,每月工资900元。到6月份贾某已上班三个月,但仍未拿到一分钱工资。7月份贾某因家里急需用钱,便要求餐馆支付工资。餐馆则答复,合同中仅约定每月900元,没约定什么时间支付,现在餐馆资金紧张,等资金稍微充裕点再说。餐馆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支付时间为由拒付贾某工资显然不能成立,因为按月支付工资是属于法律规范,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应当遵守,因此该餐馆没有向贾某支付4月、5月、6月三个月的工资已构成拖欠,不仅应依法向贾某支付此三个月的工资,而且应承担加发相当于被拖欠的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以没有收回货款为由不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不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就不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利益,都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收回货款为由不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没有道理的。

易某等三人于2007年4月到某机械厂打工,机械厂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机械厂张厂长口头答应他们:单位包吃包住,工资按照计件工资来计算,厂里每个零配件加工费都有相应的标准。干了一个月,易某等人向张厂长提出结算工资。张厂长对他们说:“你们交来的零配件还没有收回货款,厂里的规矩是月底先支付300元的生活费,剩下的钱等货款回收以后一并结算。”于是,易某等人就到财务部门领了300元钱的生活费,以后每月月底都是如此,就这样干了三个月,时至7月份,易某等人要回家收割稻子,因此再次向张厂长提出结清工资。张厂长提出货款还没结算回来,要回家可以,剩余的工资要等到货款结回才能支付。很明显,机械厂这种以货款未能结回为由拒付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是对易某等人工资权益的侵害,机械厂不但没有依法每月给易某等人结算一次工资,而且连续三个月都没有结算,构成拖欠。机械厂不仅应将前三个月的工资结算清楚支付给易某等人,还应按拖欠金额25%向易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3.以实行年薪制为由不及时支付工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一些单位则以实行年薪制为由,实行按年支付,以达到规避按月支付工资的义务。

甲某与某工程公司于2008年1月签订为其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某年薪为5万人民币,每年年底支付工资。时至6月,甲某发现该工程公司一直没有订单,负债经营,随时有倒闭的可能性,甲某害怕到年底拿不到工资,于是要求公司支付其前半年工资,并要求以后的工资改按月支付。公司却以双方已约定按年支付为由予以拒绝。显然该工程公司拒付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尽管双方存在按年支付的约定,但由于该约定违反按月支付工资的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公司未向甲某支付前半年的工资已构成拖欠。

造成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权益的情形还有哪些?我们将在下一讲中继续阐明。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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