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网站公布《办法》全文,其中明确,对于自行处理机关资产、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将根据程度不同进行严惩。
《办法》明确,涉及办公用房方面,要求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部分,应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而不得出租、出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另外,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各机关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办法》指出,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当通过**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并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办法》强调,各机关在具体的公务用车配备方面,不得出现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六种行为。
出现自行处置机关资产的;自行购置公务用车或者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的;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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