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违反公司规定,两名员工互换打卡,被公司辞退。斗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解聘不具有合法性,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公司上诉至**,斗门**判决两名员工胜诉。
阿斌与阿均在珠海斗门某公司工作。为了方便工作,2013年9月14日、9月15日,阿斌和阿均互换感应卡打卡上班。公司认为阿斌与阿均互换打卡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与阿斌二人解除劳动合同。阿斌和阿均不服,于2013年11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以阿斌两人违反《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的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具有合法性,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定公司向阿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585元,向阿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斗门**提起诉讼。
阿斌二人答辩称,2013年9月14日当天本应阿斌休息,但因阿斌的下属组长韩某申请辞职,阿斌担心影响出货,需要当天上班,但由于调整排班将违反员工每周连续6天上班必须休息1天的规定,因此阿斌只能与次日休息的阿均在9月14日和9月15日互换感应卡上班。二人的调班行为**出于公司利益,且从未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公司在二人牺牲休息时间完成工作后并没有向其支付任何加班费,反而依据相关不合理的规定作出解雇处理。
斗门**认为,《纪律执行程序文件》中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员工上班打卡行为,防止员工以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的方式,在考勤记录上作假,骗取加班工时,造成公司损失。在这两个案件中,阿斌二人虽有“代人打卡”行为,但是因为工作需要而换班,且二人事先将换班安排向上级主管说明,主管未明确表示反对,二人在以为得到主管默许的情况下互换感应卡打卡上班,而且二人实际上也有加班的行为,并未骗取加班工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应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其规章制度,据此对被告作出解雇处罚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合同。故公司应按工龄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斗门**据此判决公司败诉,员工胜诉。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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