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经营着一家商贸公司的郭名(化名)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其妻陈红(化名)、女儿小郭与其父母达成财产分割协议,陈红和小郭拿出60万元给两位老人,公司的事老人**参与。协议达成后,俩老人却迟迟不见那60万元遗产折价款,俩老人无奈将自己的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
2008年,40岁的东港区人郭名因车祸去世,由于其生前经营一家商贸公司,郭名死后,其父母和媳妇陈红、女儿小郭达成一份遗产分割协议:陈红和小郭拿出60万遗产折价款给两位老人,二老**参与公司经营及收入分配。郭名死后,陈红将公司90%的股权转给女儿小郭,自己持有10%。
2009年5月,双方持协议到**处进行了**。然而,协议达成后,陈红和小郭却迟迟不给老人*款,2012年5月,两位老人将儿媳和孙女诉至东港**,**判决郭家二老胜诉,但儿媳一直没把60万给公婆。
无奈之下,两位老人于2013年4月向东港**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小郭仍在上学,陈红有固定工作,执行法官决定尽量不查封孩子的财产。随后,法官来到银行查询陈红账户,然而却被告知余额为0,经进一步查询,陈红名下也无任何房产、车辆,法官又转而查封陈红在公司中的股份,结果发现原登记在陈红名下的10%股权早已转让到其娘家外甥安某的名下,陈红已经“身无分文”。
因陈红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6月,法官只得将小郭在商贸公司90%的股份查封,并告知陈红与小郭,若二人再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拍卖股权。
然而,**查封后不久,安某向**提出了执行异议,称现在他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郭90%的股权也早已无偿赠与给了自己。与此同时,陈红也找到法官称,自己跟女儿已经“身无分文”,拿不出60万,不如由法官调解让公婆放弃一部分遗产折价款。儿媳与娘家人恶意串通,有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已经让郭家二老心灰意冷,两位老人坚决不同意调解。
法官说法
经仔细审查法官发现,安某虽与小郭签订了股权赠与协议,但还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工商部门的登记状况显示,90%的股权仍登记在小郭名下。《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该规定,**认为,即使小郭与安某签订了股权赠与协议,但因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二人之间的赠与协议仍不得对抗第三人,即郭家二老。
另外,**认为,陈红与女儿小郭在明知自己负有*额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仍将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转移给他人,该恶意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利益,该赠与协议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原则。2013年8月29日,**裁定驳回安某要求解除查封的异议。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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