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精神,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进一步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本市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自10月1日起上调。此次调整后,全市社区工作者每月的平均收入达到3300元,比调整前平均提高800元。此次标准调整的范围为享受**生活补贴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社区劳动**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
社区工作者每月的待遇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劳动报酬、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本次待遇标准调整后,劳动报酬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至1680元。岗位津贴依照工作津贴(岗位职务和在社区连续工作的年限)、职业资格和绩效作为标准。在社区连续工作的年限分为见习期、2至3年、4至6年、7至9年、10至12年和13年以上。主任(书记、站长)工作2至3年的工作津贴为每月1500元;副主任(副书记、副站长)为1200元;其他人员为每月1100元,工作年限每提高一档,工作津贴随之上涨80元。(见习期不包括主任和副主任,其他人员岗位在见习期的工作津贴为820元。主任和副主任连续工作未满2年按照2—3年享受岗位津贴。)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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