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市城区人民**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崔某某因屡次无故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崔某某2007年就曾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崔某某并未收敛。几年后,崔某某恶习重犯,经常在其居住地附近无故挑起事端,进而殴打他人、打砸财物。在某厂小区门口无故持***对门卫程某某开枪,造成其面部受伤;酒后在某俱乐部内无故辱骂前台服务员,并对前来劝阻的保安进行殴打;2013年6月到10月间,崔某某先后作案6起,致一人轻微伤,损坏财物价值736元。尽管每次事发时,群众都及时报了警,民警对崔某某也采取了相应的警告或处罚措施,但依然没能阻止崔某某的恶行。
经侦查,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向**提起公诉。**经审理,对其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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