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女子在大街上买菜时被猫咬伤,附近店主帮其冲洗伤口,还提供了碘酒消毒。事后,受伤女子认为,给她提供帮助的店主就是猫主人,并将店主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店主喊冤称,伤人的猫是一只野猫,“菜市场的人都喂它,我也不例外。万万没想到,我好心喂了猫,又帮了伤者,咋还成了被告?”**审理认为,伤人的猫确实是野猫,店主对其无管理义务,并驳回伤者诉讼请求。
7月18日,42岁的王静到沈阳市大东区一个菜市场买菜。她走到了一家蔬菜调料店门前,店门口摆了个菜摊,附近的阴凉地方还趴了一只白色的波斯猫。
在挑选菜的过程中,王静不小心一脚踩到了白猫。白猫“嗷”一声惨叫后,又咬了王静一口。王静的伤口流了血,她走进旁边的蔬菜调料店求助:“我被猫咬了,有没有碘酒,我得消消毒!”
53岁的店主李梅见状二话没说,开始帮助王静冲洗伤口。用肥皂水帮王静冲洗后,店主又提供了药棉给她擦碘酒消毒。可王静简单处理了自己的伤口后却变了脸,她报了警,还对好心的店主说:“是你家的猫咬伤了我,你得给我赔偿!”
店主李梅说:“这猫不是我家的,是一只野猫!”可王静却一口咬定这猫肯定是李梅的,要求她赔偿损失。两人僵持不下,还闹进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店主李梅表示,伤人的白猫是一只流浪猫,那只猫长期呆在菜市场附近。“看这只猫可怜,我们这条街谁家都喂它。有时候我吃饭时猫过来了,我就给它扔一点儿吃的。”
因为店主李梅坚称猫是野猫,伤者王静索赔不成一怒之下离开了派出所。可不久,李梅收到了**传票,王静为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1500元将她告上了法庭。
**审理认为,咬伤王静的猫并非店主李梅饲养,是野猫,李梅只是偶尔对其进行喂食。且在事发当时,这只猫并未在李梅店内,而是在店外的公共区域,因此李梅对这只猫并没有管理义务,故王静被猫咬伤不应由店主李梅负责。**判决,驳回原告王静的诉讼请求。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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