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老人在与养子的赡养纠纷中发现,自己老宅院竟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在养子名下。老人将某镇**告上**,要求对方撤销《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近日,随着东平县人民**的宣判,老人*终告赢了**机关。
王某今年65岁,与丈夫有一处300多平方米的老宅院。1978年,王某的姐姐将自己的儿子*某过继给王某夫妇为养子,随两人共同生活。1985年,因*某结婚,老两口在老宅院旁边另建了三间房屋供*某夫妇居住,房屋产权已于1991年登记在*某名下。
1991年3月,原泰安市郊区人民**对王某的丈夫颁发了土地使用证。2003年王某的丈夫去世,随着年纪增大,王某在丈夫去世后与养子的关系越发恶化,*终发展到*某拒绝赡养王某的地步。2010年,王某将*某起诉至**后,要求*某履行赡养义务。这时,王某突然发现镇**已经对*某颁发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了。
为了拿回房子的产权,2012年,王某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对*某颁发的《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在当年8月判决撤销了镇**对*某颁发的《用地许可证》。同时**也在判决中告知王某,因《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对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王某可对《选址意见书》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判决后,养子*某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不服该判决,并进行了上诉,但是泰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头百姓告赢了**机关,这让王某更有底气,随后,她又在2013年以镇**擅自将属于自己的宅院登记给*某,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镇**,要求**依法撤销对*某颁发的《选址意见书》。2014年,东平县**受理了此案。东平县**审理后认为,因为被告镇**、第三人*某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对*某颁发《选址意见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据,认定镇**作出《选址意见书》的主要证据不足。
近日,东平县**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镇**对*某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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