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7万元,4个月后便可赎回本金并获红利14万元。”在UD**投资有限公司的鼓吹下,赵某、贾某在青岛地区为该公司发展下线,向2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5万元。截至案发,赵某获利90余万元,而贾某获利10余万元。日前,经市南**一审判决,二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三年。
市南**审理查明,UD**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D公司”),在国内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或备案,但其对外宣传在**投资博彩、旅游等行业,以召开推介会、组织赴澳门参会、旅游等方式吸引投资者。按照该公司的投资规则,***投资7万元,可以获得投资资格,发给5万股的投资凭证。资金投入后4个月,可以赎回本金并获“红利”14万元;若***投资35万元,则晋升为一级投资人;作为一级投资人,介绍他人投资,可以获取总投资款5%的返利,而一般投资人每介绍一个投资人,可以获得投资款10%的返利。
2010年,被告人赵某结识了在中国境内发展投资人的陈某、朱某(均在逃),并在二人的指使下,发展了贾某为其下线。2011年4月,贾某又在青岛发展了林某(已判刑)为其下线,吸收青岛地区人员投资。林某投资35万元,获得一级投资人资格后,自己或通过他人介绍,向21人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款305万元。在此过程中,贾某鼓动林某等人到澳门参加“UD 公司”举办的所谓“峰会”,参加青岛地区举行的推介会;赵某则在参加青岛地区举办的推介会时,积极鼓吹“UD公司”投资收益。林某将吸收的上述投资款转账给贾某,贾某提取返利后再转账给赵某。截至案发,赵某从中获利90余万元,贾某获利10余万元。
据了解,上述投资款,除向部分投资人返利15.5万元,其余本金均未归还。
市南**审理认为,“UD 公司”未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一定期限内以股权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赵某、贾某为获得高额返利,发展下线,介绍他人投资,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赵某、贾某在青岛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起发动和指引作用,从中攫取高额返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青岛地区非法吸收存款的全部金额负责。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日前,市南**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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