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海军
8月10日深夜11点半,深圳交警通过其官微**次做出回应,称交警拖车全部免费,收取拖车费属违规行为。而次日在面对媒体采访时,又否认现场执法人员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这样的回应显然没有得到大家的理解,网友仍不依不饶向交警追问结果。8月12日晚9点半,深圳交警第二次做出回应,除上传一段较为完整的视频外,还通报承认,拯救队员胡某在执法现场确有要求王先生支付1000元拖车费,目前已对胡某及当事交警进行通报批评。
客观来讲,交警敢于公布执法现场视频,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但通报中用连篇累牍的文字来阐述“王先生阻碍执法”,关于拖车费问题却寥寥数语。这样的回应,似有避重就轻之嫌。而网友关于拖车费的讨论,也并未呈现消退之势。
事实上,这并非拖车费*次引起深圳市民的热议。2008年,深圳律师胡国剑因车辆违章被交警做出暂扣处理,并被收取“拖吊费”及“停车费”共计413元。尽管2004年颁布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已经规定交警部门拖车不得收取拖车费,但彼时的深圳《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尚有规定,“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车辆拖吊费、停车费”。胡国剑依然认定交警收费违法,并于2009年初将罗湖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虽然*终败诉,但在这起“拖车费官司”后,深圳也逐步取消了拖车费制度。
新近的这起案例,不免让市民狐疑———拖车费条例虽然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拖车费”却依旧存在,略施粉黛后摇身变成“救援费”。而它生存的土壤,便是“亚权力”的屡屡介入。拖车的活儿不是交警部门来干,而成了下属的“交通拯救中心”的专职,收取“救援费”看似顺理成章。
不巧的是,南山交警大队拯救队员胡某提出收取1000元救援费时,遇到了“犯轴”的王先生。更不妙的是,后者还将视频传上了微博。南山交警大队拯救队员(即拖车司机)在执法现场称,外请拖车需要支付1000元拖车费。显然洗脱不了“创收”的嫌疑。
对于**公权力,常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公权力派生出的“亚权力”,似乎需要同样的紧箍咒。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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