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成都市新都区在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时施行行政告诫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将免于经济处罚。新都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种鼓励和保护措施,并非放任不管。”
“轻微违法”到底算不算违法?按照常识,轻微违法,就是触犯了法律,理当依法处理。但是,成都市新都区为何有意淡化“违法”,并使用了行政告诫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回应呢?在此,相关方面无疑想要造就一个双赢局面:**部门对违法行为采取了措施,违法之人被警示、提醒,道理和人情都讲了。然而,有一个被埋在背后的事实是,法律受伤了。
当前,举国上下,都在提倡“依法*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等。但真正到了实处,又该如何落实这些提法?至少,在成都新都区鼓励大学生创业这件事情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还停留在口号水平阶段。试想一下,大学生创业,可以轻微违法而不担责,那其他群体能否也可被法律“宠爱”一次呢?虽然,大学生在创业阶段,没有社会经验,似乎是弱势群体,但这能够成为他们逃避法律处罚的理由么?在创业一事上,我看不出大学生群体比其他群体有什么特殊之处,从而可以得到法律的格外“开恩”。若按照新都区的逻辑,免受法律处罚的“绿色通道”可以不断开通下去,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了。另外,“轻微违法”,在何种程度上,才算“轻微”呢?有没有一个准确而易于操作的判断标准呢?会不会出现某些人说了算的情况?这些问题之上,大有可存疑之处。
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大学生创业,可以有绿色通道,但前提是不违法。如果以违法的成本鼓励创业,代价是不是大了一点?在“轻微违法”的情况下,鼓励创业,会不会出现“鼓励违法”的现象?有人会不会因为一次“轻微违法”却未受到法律制裁,而变得乐此不疲?于此,我们必须对“行政告诫”这个政策的好坏两面都有充分考虑。诚然,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有些冰冷无情,不能体现出宽容,行政手段却能填补法律这方面的欠缺。但是,法律和行政手段的本末不能倒置,法律不能沦为行政手段的“替补”,而让自身的**性和强制性受到损害。
以“鼓励创业”为名,使法律让位于行政手段,这暴露了有关方面法*意识的淡漠。鼓励大学生创业,有很多的政策和措施可用,有很多变通的办法可想,但以削弱法律**和尊严的方式来实现目标,**是得不偿失的。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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