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今年28岁,浙江省瑞安市人,在一场糖酒展销会上,他认识了山东一家小型酒业公司的业务代表孔某。孔某说其公司可以生产贴牌的葡萄酒,并且价格实惠。
杨某经不住孔某的劝说和利润的诱惑,订了1000箱葡萄酒,并定下了“长城”牌葡萄酒商标。
今年1月3日,杨某和姐夫刘某在沈海高速公路塘下出口接收了这批葡萄酒,以及随货送来的“长城”牌商标标识。他购买了1000个外包装,并雇了四五名工人帮忙,在刘某的仓库里将葡萄酒“改头换面”。同月5日,杨某准备将假冒葡萄酒运往永嘉销售,被工商部门查获。
工商部门在仓库里查获假冒“长城”牌葡萄酒5664瓶,现场还有许多假冒商标、包装盒等物品。经估价,这批假冒葡萄酒标值60848元。杨某说,准备以每瓶15元的价格出售。
**审理认为,杨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假冒葡萄酒尚未流入社会,且杨某自*、有悔罪表现,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帮助运输及提供仓库,起次要、辅助作用,判处刘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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