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因:邻居要租房陪他去
38岁的李生和49岁的方强同住一个小区,关系算不上特别好,但也算比较熟悉。2011年11月,李生需要租赁一间库房,恰巧方强在江北一楼盘买了一套新房,在负一层,物理层为第五层,房屋系跃层结构,房子已于2011年5月竣工验收,但当时方强尚未接房。
11月29日,获悉方强有房可租后,李生去找方强询问房子情况。在征得方强同意后,他叫上姐姐、姐夫和方强一同前往江北看房。由于还没有接房,方强手上没有钥匙,房子也没有通电,四人只好从房子尚未安装卷帘门的地方进入该房的第二层。
结果:房子**有人摔伤
“方强打着电筒让我们观看,后来他还说楼下有一层可出租”,李生事后称,当时他们从方强的房子出来,再从旁边的楼梯下楼到负一层,在负一层时,李生推开了方强房屋对面的房屋,想顺便看一下,结果他在该房跃层处的间隙踏空,摔到了楼下。
李生摔得不轻,经医院诊断,他颅脑损伤、枕骨骨折、右股骨等多处骨折,前后到三家医院住院*疗了19天,花了7万多元医疗费,后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李生右下肢活动障碍,属十级伤残。
到了这个节骨眼上,李生向方强提出索要医疗费,但遭到**。随后,他把方强告上了法庭,索要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余万。
庭审时,方强辩称,事发前,他已告知李生房屋系跃层结构,在楼上可以看房,在楼下看不到房子,而李生摔伤的地点也并非在他的房屋内,李生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房屋没有通电情况下擅自去看别人家的房,他的受伤与自己无关。
判决:带他人看黑屋应担责
**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相约看房时,方强尚未正式接房,也未取得钥匙,他明知自己所购房屋系跃层,而且还在天黑且室内无照明的情况下,带李生等人从尚未安装卷帘门的楼上进入该房,致使李生看房时误入他人房间,摔至楼下受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李生忽视自身安全,在不熟悉房屋状况且无照明的情况下,不慎误入他人房间,摔至楼下受伤,对其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方强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李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终,根据审理情况,**判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即方强需赔偿李生8万余元。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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