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菜贩老钟给买菜的学校食堂承包人送菜,还帮忙在食堂打杂,每月领工资,他认为自己与学校是一种全日制劳动关系,将学校告上**,索赔双倍工资。昨日,记者从万州区**获悉,**认为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老钟败诉。
姜师傅是万州区某学校的食堂承包人,天天要去农贸市场买菜。2006年9月,姜师傅与菜贩老钟认识。由于每次买的菜多,姜师傅都请老钟帮忙把菜送到学校去。两人熟了之后,姜师傅与老钟口头约定:学校办培训班时,姜师傅去老钟那里买菜,然后老钟帮忙把菜送到学校,并在厨房做杂工。老钟给姜师傅帮厨,报酬根据老钟来的天数,支付150元至300元不等。2007年12月31日后,报酬调整为450元,每月发放一次。
2011年1月31日后,老钟再没去帮姜师傅做杂工。随后,老钟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姜师傅所在的学校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共计3.7万余元。当年6月22日,仲裁请求被驳回,老钟不服,随后将学校起诉到**索赔3.7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老钟与某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进行了激烈辩论。老钟认为,他与学校建立的应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只是没签劳动合同,理由是他每个月都去帮忙20多天,每天工作六七个小时,还拿月薪。而校方表示,老钟是姜师傅买菜时认识的,姜师傅叫他帮忙,给他发工资,从不受学校管理,也不参加学校任何会议,学校与老钟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万州区**认为,老钟未提供证据证实与学校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他到学校食堂做杂工,学校不对他进行考勤,也不参加学校的会议,不受学校管理,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老钟的诉讼请求。
律师
如果是劳务关系不享有“五险一金”等权利
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浩介绍,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如“五险一金”,而如果是劳务关系,劳动者不享有这些权利。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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