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与学**生争执而被学校处分,高中老师王林(化名)多天没去学校授课。*终,学校在报纸上刊登启事,限其15日内返回工作岗位。看到启事后,王林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启事上说自己“擅自”“一意孤行”等贬义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他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近日,经过**一审、二审后,王林*终获得了4000元的赔偿金。
学校在两家媒体刊登启事
46岁的王林是肥西一所高中的老师,同时担任该校高二某班的班主任。
2013年5月10日早晨,王林与所带班级的学生因故发生了争执,引起了纠纷。5月13日上午,学校向王林宣布,经校长联席会议决定,免去其班主任的职务。
当天,王林没有请假报批就离开了学校,造成其所授的课一度停课。5月16日,学校经研究决定,该校的副校长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王林回校,继续其他班级的课程教学。5月21日,学校又拟定了书面通知,但因故未能直接送达给王林。随后,学校安排了教导主任通过飞信的方式,连续数日通知其来上课,但是王林一直以*病为由不来上课。
2013年6月27日,学校在两家媒体上刊登了启事,限其15日内返回学校参加正常的工作,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然而,在得知启事后,王林仍然未回校授课。
同年7月10日,王林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王林表示刊登启事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刊登《道歉启事》,消除影响,**名誉,同时赔偿自己六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贬义词构成了名誉侵害
一审**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学校刊登的启事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使用了诸如“擅自”、“一意孤行”等贬义词,来描述王林的行为,造成人们对其品行评价和社会声望降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王林作为一名教师的社会尊敬程度,构成了对其名誉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学校的行为系基于对其教师的管理行为,用词主观恶性不大,且只刊登一期,社会影响较小,同时王林自身也确实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学校过错责任。
*终,一审**判决学校赔偿王林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驳回王林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学校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令学校赔偿王林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习生李倩倩本报记者刘晓平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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