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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后转移财产追究他法律责任吗

2014.12.02   来源: 互联网 大字

桥西区刘先生咨询:我在大同老家有个民间借贷的案子,当时在**调解时,被告提出以其所办工厂刚到货的一套大型机器设备抵偿欠我的45万元*,由于我一个亲戚恰好也做同类加工,需要更新换代购买机器设备,如能抵偿,这套机器设备正好能派上用场,我同亲戚商量后,就同意了被告的请求。于是,在**的调解下,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然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却不履行调解协议,于是我向**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之后,被告仍以等卖方开具发票、尚有关键部件未到货等种种理由拖延履行。*近,经亲戚提供线索,我竟然在附近一加工厂发现了该套机器设备,经询问工厂**获知,他是从本案被告处以低价10万元买的,但由于买后该工厂新雇人员操作失误,现机器设备核心部件已经损坏。

我获知后非常生气,请求**追究被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谁知被告的律师也向**递交了一份材料,声称本案是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不是**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不能以此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我想知道的是,对方律师说得对吗,我该如何**?

法律帮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据此可知,拒不履行人民**的民事调解书,也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具体到本案,由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且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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