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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硕股份因虚假陈述遭索赔 石家庄中院负责审案

2014.10.18   来源: 互联网 大字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2014年8月2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虚假陈述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调查完毕。2014年8月1日,公司接到***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认定,公司存在以下五项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决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二级市场观察,2001年1月2日宝硕股份收盘价15.48元。2001年5月17日,公司实施每10股转增5股,但此后股价持续下跌,2002年2月8日收盘价6.26元,2006年10月23日收盘价2.37元。在其长达六年的信息披露违法期间,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宝硕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高**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宝硕股份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公司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也表示,宝硕股份案违法时间长达6年、存在5项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大,***予以60万元的顶格罚金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宋一欣律师表示,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之间买入宝硕股份股票,并在2006年10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是石家庄中院。

厉健律师指出,“宝硕股份有望成为石家庄中院审理的第二起虚假陈述赔偿案。2013年12月,石家庄中院调解审结66位投资者诉廊坊发展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实际获赔1294.57万元,这有助于提升宝硕股份投资者依法**的信心。”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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