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优惠政策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凡取得《*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低生活**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低生活**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投稿作者:孤芳不自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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